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燕子
2020-06-13 10:31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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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.5 當主要設備、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的進場驗收需進行現(xiàn)場抽樣檢測或因有異議送有資質(zhì)試驗室抽樣檢測時,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 現(xiàn)場抽樣檢測:對于母線槽、導管、絕緣導線、電纜等,同廠家、同批次、同型號、同規(guī)格的,每批至少應抽取1個樣本;對于燈具、插座、開關(guān)等電器設備,同廠家、同材質(zhì)、同類型的,應各抽檢3%,自帶蓄電池的燈具應按5%抽檢,且均不應少于1個(套)。
2 因有異議送有資質(zhì)的試驗室而抽樣檢測:對于母線槽、絕緣導線、電纜、梯架、托盤、槽盒、導管、型鋼、鍍鋅制品等,同廠家、同批次、不同種規(guī)格的,應抽檢10%,且不應少于2個規(guī)格;對于燈具、插座、開關(guān)等電器設備,同廠家、同材質(zhì)、同類型的,數(shù)量500個(套)及以下時應抽檢2個(套),但應各不少于1個(套),500個(套)以上時應抽檢3個(套)。
3 對于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同一建設項目的多個單位工程,當使用同一生產(chǎn)廠家、同材質(zhì)、同批次、同類型的主要設備、材料、成品和半成品時,其抽檢比例宜合并計算。
4 當抽樣檢測結(jié)果出現(xiàn)不合格,可加倍抽樣檢測,仍不合格時,則該批設備、材料、成品或半成品應判定為不合格品,不得使用。
5 應有檢測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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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(zhì)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50303-2015):
3.4.3 當驗收建筑電氣工程時,應核查下列各項質(zhì)量控制資料,且資料內(nèi)容應真實、齊全、完整:
1 設計文件和圖紙會審記錄及設計變更與工程洽商記錄;
2 主要設備、器具、材料的合格證和進場驗收記錄;
3 隱蔽工程檢查記錄;
4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檢驗記錄;
s 電動機檢查(抽芯)記錄;
6 接地電阻測試記錄;
7 絕緣電阻測試記錄;
8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測試記錄;
9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測試記錄;
10 電氣設備空載試運行和負荷試運行記錄;
11 EPS 應急持續(xù)供電時間記錄;
12 燈具固定裝置及懸吊裝置的載荷強度試驗記錄;
13 建筑照明通電試運行記錄;
14 接閃線和接閃帶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測試記錄;
15 接地(等電位)聯(lián)結(jié)導通性測試記錄;
16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裝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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